贷款政策咨询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0-07-07 | |
信件内容 | 主任您好,本人购买定襄县虹桥别院小区,近期去公积金定襄管理部准备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被告知因开发商不提供阶段性担保,开发商未缴纳保证金,只能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必须找一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担保人才能办理,根据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官网政策法规栏目下,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第4条自然人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如夫妻双方缴存余额达到贷款余额的百分之10,不需再找担保人,只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即可,难道全忻州市政策不统一?还是故意刁难,由于本人处于工薪阶层,担保人实在难找,导致贷款迟迟不能办理,请主任帮忙解决问题!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0-07-10 |
回复内容 |
经定襄管理部核实,虹桥别院小区所属开发企业在向我中心项目申报时,未选择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只能采取自然人阶段性加房产抵押。根据《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忻住金管【2018】20号)第二章第四款的规定,如夫妻双方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10%,不需要再找保证人,只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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