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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公积金贷款提供“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公积金中心不认同为离婚证明一事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1-09-13
信件内容 本人张丽萍现在繁峙县邮政局工作已23年,2012年在砂河法院主张申诉离婚,经工作人员1个月的时间传票被告由法院出具“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准于离婚,之后互不干涉。现本人购房想用公积金贷款,繁峙县公积金贷款中心需要我出示“离婚证”不认为法院出具的“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为离婚证,要求我去政务大厅办理离婚证。我上午去政务大厅婚姻登记处说明是由,工作人员说:这就是法院的离婚证”,我打通公积金工作人员电话让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与其沟通,公积金工作人员意思是“让政务大厅婚姻登记处出一证明,证明12年至今没有再婚,要求压公章”。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无公章要求去民政局开证明,那时已快12点都要下班了,下午16:45我去繁峙县民政局开证明,工作人员又再次与政务大厅人员核实,查询,等了40分钟后出具了无再婚证明。17:50我去公积金贷款中心把证明给工作人员,说是办理需要1小时多,明天再来。晚上接到工作人员电话微信,说:已咨询,那份12年的法院民事调解书不能证明“离婚”。需要去法院找受理此案法官出具一份“离婚生效书”。我想问,法院12年开具的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准于离婚),为什么有效的东西到你们单位被认定为无效,还需要开证明,确已离婚。请给予答复。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1-09-17
回复内容 您好!已致电本人解答。如仍有疑问可再次来信咨询或拨打繁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350-5527787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