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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2-01-11
信件内容 3.证明材料: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异地购房的,还须填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授权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资料。 这是网上公布的提取证明材料,为啥我有不动产证、完税证明、付款凭证咋就必须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0年前的房子没有这个发票就取不了了?付款凭证和完税证明不是就证明销售金额了?为啥只让销售统一发票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2-01-14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根据我中心《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我中心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是《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晋建金字[2014]294号)文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必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才能提取公积金。再方面10年前购买的房屋不符合提取的范围。文件规定最近3年以内发生的购房行为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