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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6-01       来源: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    中    小     

  忻住金管﹝2017﹞14号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暂行办法》已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暂行办法》,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暂行办法》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6日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暂行办法

  为畅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其他地方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如下:

  一、事实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有稳定收入的,可以个人名义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提交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2、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A4纸复印件;

  3、近6个月经营纳税发票或减免税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4、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2、银行出具近6个月收入流水的证明;

  3、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三、缴存标准

  缴存比例为16%(单位:8%,个人:8%)。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也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16%。每年的7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请;缴存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

  四、提取条件

  依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权利,在符合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修订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之前有与此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修订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6日起实施。